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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失效]


  3.集贸市场和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

  4.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

  下列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应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

  (二)关于卫生前置许可的规定。

  小型餐饮业经营场所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1.对10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经营单位免去预防性卫生学评价;

  2.仅制售凉茶、甜品、炖品、冷热饮品、粥、粉、面单一品种的小食店,生产部门面积不小于全部生产经营场所三分之一;全部使用一次性食具或交付专业集中消毒食具的,可不设专用的食具洗消间,但应设有工用具洗涤区域,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本店为使用一次性食具餐厅”或“食具交付专业集中消毒餐饮单位”;

  3.固定专用洗涤水池最少为3个,容积为50cm×50cm×40cm(长×宽×高),池高离地面85厘米;

  4.经营中式快餐的小型餐厅应设置配餐间;具有良好卫生防护条件的,可不设预进间,但应设洗手消毒设施。

  (三)关于环保前置许可的规定。

  1.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对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凡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可行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2.二级水源保护区、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及其沿海陆域的项目,凡污水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并得到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选址、布局符合土地规划和环保规划要求,且生产经营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范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可行的,依法予以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3.市、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省政府《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粤府[2006]122号)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市、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应告知企业可依法选择环评机构。

  (四)关于道路运输前置许可的规定。

  按照市政府实施货运站场调整工作部署,对货运过渡区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条件和有关政策要求的货运站场及场内经营业户,在搬迁前核发有期限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同时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协调督促发展区内新建货运站场补充完善项目建设手续,按经营条件及时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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