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用途。
1.所有人使用自有场所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凭《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办理经营期限与《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相同的相关经营证照。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时,《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可作为有效的企业住所(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出租房屋给他人作经营场地使用的,租赁双方应到国土房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由受理单位在房屋租赁合同上作“根据穗府办[2007]41号文件规定,该房屋只作临时商用”注记(见附件1);
3.出借房屋给他人作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借用双方应到国土房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借用合同备案手续,由受理单位在借用合同上加盖“根据《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
三十五条规定,该合同以穗租借XXXX号予以备案”的印章,并作“根据穗府办[2007]41号文件规定,该房屋只作临时商用”注记(见附件1);
4.承租或借用房屋的当事人,应持经备案的租赁(借用)合同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期限与《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限相同的营业执照。
(三)《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发放。
1.《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
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是《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申请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人与该场所有关证明文件上注明的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应提交所有权人同意将该场所用于生产经营场所的书面证明。
除规范区内的生产经营场所外,凡是已经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并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因该场地转营、转租,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新使用人可以继续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相关经营证照。
2.《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程序。
(1)《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并加盖全市统一规格和样式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业务专用公章(见附件2),有效期不超过1年。《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应在受理申请人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