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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日期:2012年1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9日)废止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
(穗府办[2007]4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遏止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我市正常经济秩序,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商业网点布局,按照分区域、分类别、分步骤的原则,合理划分“规范区”、“引导区”和“过渡区”,采取“疏”、“堵”结合措施开展整治工作。

  (一)城市主要商业街区和商品房住宅小区原则上划为规范区。规范区内的经营业户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实现亮证照经营,现有的无证照经营业户必须依法予以取缔,禁止适用本《意见》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政策。

  本《意见》施行前,规范区内已经领取有关经营证照的经营业户,可以按《意见》规定办理有关经营证照续期手续。本《意见》施行之日起2年后,规范区内的经营业户不再适用本《意见》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政策,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证照。

  (二)农村地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原则上划为引导区。

  引导区内的无证照经营业户,要按照本《意见》规定办理有关经营证照。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明确具体时间和步骤,积极引导该区域内的无证照经营业户向过渡区和规范区发展。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固定区域或建设临时场所,引导无证照经营业户入场经营,对在划定区域或临时场所集中经营的经营业户可采取便利的办证措施。

  (三)规范区和引导区以外的地区原则上划为过渡区。过渡区内的无证照经营业户应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取得有关经营证照,取得证照后其生产经营场所应在过渡期内依法完善有关手续,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在过渡期内未完善使用手续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继续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利用国有土地上的物业从事生产经营的过渡期为2年,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物业从事生产经营的过渡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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