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捐赠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字[2007]13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社会捐赠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你市、县(市、区)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社会捐赠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捐赠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称“省级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捐赠资金为省民政厅代表省政府接收的、由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各种资金,包括救灾捐款、社会福利事业捐款、突发性重大事件捐款,以及其他公益事业捐款。
二、收入管理
第三条 省级捐赠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省财政通过财政专户拨付。
第四条 省民政厅接收社会捐款时,必须向捐赠者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五条 省民政厅应严格按照《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领取、使用和核销“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六条 省民政厅接收的社会捐赠资金应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省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第七条 省财政厅按季将省民政厅缴入省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的捐赠资金划拨到省级社会捐赠资金专户。遇特殊情况,则按支出需要即时划拨。
第八条 省民政厅应将接收捐赠资金的有关情况(如捐赠单位、金额等),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支出管理
第九条 省级捐赠资金使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