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不仅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更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条例》要求和工作实际,抓紧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一)建立主动公开制度。建立主动公开制度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强制性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和主体,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在规定时限内以有效途径和方式主动公开。
(二)建立依申请公开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地本部门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工作,按要求制作并提供申请书规范文本(包括电子文本),明确受理申请的方式、程序、范围、答复的途径、时限和收费标准。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发布机制。各级政府、各部门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到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其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四)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严格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评议。各级政务公开办公室和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建立健全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做好“大连市政府信息目录管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于今年8月30日开通的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网址:zwgk.dl.gov.cn)是依托“大连市政府信息目录管理系统”(登录网址:c.dl.gov.cn)建立的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总平台,向社会全面发布我市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各级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利用好“大连市政府信息目录管理系统”,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员负责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要在现有信息目录的基础上,对照《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目录的动态更新和补充完善工作,确保所收录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真正形成常态、长效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