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07] 13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2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行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对于我国政务公开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突出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通过各种渠道使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制度,引导群众学习《条例》、熟悉《条例》、使用《条例》,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
《条例》涉及面广,要求标准高,专业性强,各级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好学习培训工作。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于明年1-4月份,对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分期分批开展培训。各级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制定详细周密的学习计划,提出切实可行的学习步骤和目标,通过举办培训班和研讨班、召开座谈会、现场辅导等形式,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培训。
二、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要尽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实行专人负责,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各级政府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