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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

  4.住房救助。符合当地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按低保家庭补贴标准的70%给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5.取暖救助。对城市低收入家庭集中供暖户和无集中供暖户,分别按低保家庭相应的冬季取暖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贴。其中,集中供暖户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面积的,按实际面积给予补贴。
  6.重大节日生活救助。在实施重大节日临时救济时,对城市低收入家庭按低保家庭救济标准的70%给予救助。
  7.突发性灾害救助。对城市低收入家庭遭受火灾、水灾、爆炸等突发性意外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参照《大连市市内四区特困居民突发性救助暂行办法》(大民发〔2003〕22号),按低保家庭救助标准的70%给予救助。
  市、区市县政府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资金的分担比例,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办法。
  三、专项救助制度管理和保障
  1.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由各级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教育、建设、国土房屋等部门按职能和所承担的任务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审批、动态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档案、实施重大节日生活救助和突发性灾害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专项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的筹集和拨付,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就业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就学救助工作。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取暖救助工作。国土房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住房救助工作。
  为确保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对城市低保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所需人员原则上由各区市县民政部门从现有人员中调配解决。各街道(乡镇)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不低于当地社区居委会义务干部补贴标准,聘用2至3名工作人员,专职从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和城市低保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市县政府共同承担。
  2.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审批程序,参照《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的规定,严格按照个人申请、社区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市县民政局审批及张榜公示、公告等程序办理。
  城市低收入家庭审批认定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每年6月和12月为个人申请期,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各级调查核实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张榜公告。对批准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统一发给《大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城市低收入家庭凭证享受有关救助待遇。《大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有效期1年,期满需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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