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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07] 13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救助的对象、范围和原则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面临各种临时困难,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对象,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
  凡居住在我市辖区内、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在280元至35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在200元至250元,大连开发区在290元至360元之间的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并享受相应的救助政策。
  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工作,要坚持针对突出困难、有效实施救助的原则;坚持实效性、公平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坚持与低保救助政策合理衔接的原则。
  二、专项救助的项目、标准和资金来源
  经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其成员,享受以下救助待遇:
  1.就业救助。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未就业人员提供就业救助,优先推荐就业,对参加职业培训后就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培训经费由政府全额承担。
  2.就学救助。对就读公办学校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全额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按照低保家庭子女政策,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考入大专以上公办高等院校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按低保家庭子女“寒窗基金” 救助标准的60%给予救助。在市属高校就读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
  3.医疗救助。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对未成年人按个人缴费额的50%给予补助,对老年居民、持《残疾人证》人员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集标准的60%给予补助,其他人员按筹集标准的40%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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