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1.任务指标:
“十一五”期间,按照市级不低于2000平方米、县(区)不低于800平方米的标准,完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已建成的,要充分发挥其综合服务功能,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就业、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2.主要措施:
(1)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扩建)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在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立项、建设、用地、城建配套费等方面,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2)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必须具有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盲人按摩、文体活动等功能。
(3)各级残联要加大对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督导力度。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强化管理,优化服务,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规范、科学的管理、使用机制。
(七)无障碍建设。
1.任务指标:
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道路、建筑物和公共服务设施全部进行无障碍配套建设;既有道路、建筑物和公共服务设施要按照无障碍的要求逐步改造;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逐步配置无障碍设备;基本形成县级以上城市无障碍化的格局。
2.主要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山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残联配合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
(2)在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重要公共建筑物、居住区、商业场所等,规划、设计、建设、监理、验收应充分考虑无障碍的要求。至“十一五”末,新建或经改造的城市主干道、公共设施、公园、大型商业场所、公厕都要实现无障碍化。
(3)加强无障碍建设的宣传,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城市、示范道路、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八)维权。
1.任务指标:
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使残疾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主要措施:
(1)修订全市残疾人优惠规定。各县(区)、乡(镇)、村继续修订和完善扶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2)加大
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各级政府残工委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加大对侵犯残疾人权益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