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0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7年1月22日第7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二日
滨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滨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提高本市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滨州市知名商标是指本市范围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滨州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 滨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滨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滨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坚持自愿、公平、公开、公正和特别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认定滨州市知名商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2年依法使用,商标权属无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