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自然科学研究、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社会公益、重大工程、管理科学等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中,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数据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其文章在国内外权威杂志发表,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获得重大科技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五)在实施管理科学项目中,明显提高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已获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八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发明专利;
(二)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单位);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四)中央、省驻滨单位。
对外市科学技术人员与我市合作的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由我市实施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