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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3.优兵优先的原则。继续实行量化考核。根据退役士兵服役和待安置期间以及岗前培训的表现,依据本人档案记载,对服役年限、政治面貌、职务、军衔、奖惩记录、特殊岗位等,依据考核标准,实行全程计分,按分数高低排序予以公布,作为退役士兵选择单位和用人单位使用人才的依据;对因战因公伤残退伍义务兵,驻港、参加抗洪抢险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艰苦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符合安置条件的予以优先安置。
  (二)安置工作的有关政策
  1.接收安置对象。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服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因病需提前安置的转业士官,按有关规定执行。
  2.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县(区)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加大推动力度,力争取得较大突破。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2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5〕127号)要求,认真执行《滨州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投入及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收费等渠道筹措资金,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按时发放(转业士官和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费分别按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数额的2.5倍和1.5倍发放)。
  3.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各县(区)要把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县(区)、本部门教育培训规划。要根据当地人才需求状况,按照职业资格培训的要求,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民政部门要把组织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做好。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培训费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当地教育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服务,同时要利用现有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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