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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3.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促进办学主体的多元化和办学类型的多样化。积极鼓励发展民办高中等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术培训;严格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审批,普通高中教育立足在现有基础上,优化办学条件,规范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初中、小学属于义务教育,要在地方政府举办的公办义务教育完全满足适龄学生就近入学需求的基础上,经过批准允许举办少量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具有突出办学特色的民办学校,以满足社会对教育资源多样化的需求。
  三、加强领导,齐抓共管,为民办教育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市、县(区)要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管理。要强化工作措施,把民办学校发展重点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来。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市科教领导小组负责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发展改革、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金融、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民政、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做好服务、管理、监督工作,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学校管理格局。
  教育与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在现有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内明确必要的责任领导和责任工作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民办学校的评估和督导,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专业设备等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之后仍达不到要求、存在问题比较突出和比较严重的,要停办,直至撤消办学资格。教育、劳动保障部门与民政等部门联合对民办学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定期发布民办学校的办学信息。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尽快完善学生的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要及时发现、及早处置民办学校办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出现招生人数明显下降、办学资金严重短缺、社会投诉增多等办学风险隐患的学校,要加强重点监管,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保持学校和社会稳定。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并完善民办学校的人事制度,县(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民办教育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促进结构分布与优化,推动其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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