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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着重加强和规范的几项工作
  1.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审批和管理权限,提高标准,规范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任何层次的以学历教育为主的民办学校的设置均先由举办者向属地教育局提出申请,然后根据审批权限、程序予以申请、审批和管理;高等职业院校的设置由市政府申请,报省政府审批;高等非学历教育、社会自考助学教育、普通高校函授站由市教育局申请,报省教育厅审批;中等学历教育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由市县(区)教育局申请,报市政府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幼儿园、小学、初中和职业机构由县(区)教育局审批,并报市教育局备案;义务教育阶段的课外辅导班不在民办教育的审批范畴,严禁借举办各类课外辅导班之名乱收费,严禁把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改为民办,严禁公办学校搞“校中校”和“一校两制”;任何层次的以技能教育为主的民办学校的设置均先由举办者向属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然后根据审批权限、程序予以申请、审批和管理,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技工院校的设置,由市政府申请,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学历教育学校必须具备符合条件的自有校舍,其产权必须在学校名下;非学历教育学校依法允许租赁校舍办学(租赁期不低于3年),同时必须严格履行办学资金承诺监管制度。中等以下非学历学校开办资金10万元,中、高等学历教育学校30万元,按要求存入审批机关认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及利息属学校所有,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
  2.突出重点,依法监管,努力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民办学校必须坚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依法办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年检、督导和评估工作,并形成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要着重抓好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财务管理、招生管理、安全管理等。民办学校要切实加强党、团组织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广泛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努力提高管理和科研水平;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要事先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严禁跨学期跨学年预收费用,严禁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民办学校发布招生广告或简章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备案。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核批准;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核批准。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工作责任制。校长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认真抓好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踩踏事故、防侵犯师生人身安全事故等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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