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滨政发〔2007〕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兴办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关心和支持下,我市民办教育有了快速的发展,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民办教育体系,不仅为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实施科教兴滨和人才强市战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而且也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滨州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民办教育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少民办学校在办学、招生、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有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差,教师队伍不稳定,教育教学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有的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办学行为不规范,随意性强,甚至出现了擅自集资,发布虚假招生信息和广告,拖欠教师工资,挪用办学资金,个别导致学校破产的现象;有的片面理解发展民办教育,把本应政府承担的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也推向民办教育,重发展,轻管理,严重损害了举办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民办教育的声誉等。在新形势下,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及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在发展中搞好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十分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