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滨政发〔2007〕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
《义务教育法》),全面扎实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的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确立素质教育思想在教育工作中的指导地位
1.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本质要求,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国力的根本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根基。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贯彻落实
《义务教育法》,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的主导地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决策。
2.素质教育要求,教育工作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公民为目标,以思想道德建设为灵魂,以提高广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素质教育不是面向部分学生的“精英教育”,而是面向全体学生的“大众教育”;不是以追求升学率为目标的“片面教育”,而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和谐发展的“全面教育”。素质教育重视的是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意识、继续发展能力、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的培养。要把素质教育理念贯穿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各个方面,必须把素质教育落实到学校管理、教学和服务等各个环节,使素质教育成为引领我市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
二、推进素质教育是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中心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