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贯彻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通知
(深药监安〔2003〕7号)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现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贯彻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通知》(粤药监安〔2002〕2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我市加强和贯彻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依法履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义务,建立和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设置机构并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不良反应情况的收集、报告和管理工作。
二、根据市编办〔2002〕35号文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属的深圳市药品医疗器械评价中心负责监测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的不良反应,为此各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的信息资料应向该中心报告。
三、各单位设立的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请于三月二十六日按要求报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同时抄送市药品医疗器械评价中心。
四、各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程序和要求除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1999年11月26日正式颁布的《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外,所发现和收集的药品不良反应还应以附件二的资料形式按季度于每季季终前一周报市药品医疗器械评价中心。
五、从发文之日起,各单位应立即组织对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深圳市药监局和深圳市卫生局将于上半年组织检查组检查落实情况。
市药品医疗器械评价中心:
地 址:红荔西路鲁班大厦25楼
邮 编:518034
电 话:83193978 传真:83193972
联系人:吴 斌
市卫生局:
地 址:罗湖区田贝一路
邮 编:518020
电 话:2553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