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等两家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4]413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17号)规定,现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上述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3号)规定,在各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上述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按时向监管的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季(年)度纳税申报表,接受监管国税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三、上述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以外的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独立核算单位,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2.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
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
5、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6、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
7、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8、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9、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