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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二、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
  2.及时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人事、编制、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县(区)搞好调研,按照我市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提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严格落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年报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各县(区)中小学编制总量应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学校布局调整和寄宿制学校增多等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实行动态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综合各种因素按年度及时提出编制调整建议,经编制、财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3.加强编制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对违反规定进入的人员,要予以清退。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长期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辞退手续,归还被占用的编制。
  三、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建立科学的教师补充机制
  4.健全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教师资格条件,严格考试和审核程序,严把教师“入口关”。进入教师队伍必须首先取得教师资格,现有从教人员不具备教师资格的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职业学校招聘的专业教师,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者,限期取得教师资格。对违反《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规定的,撤销其教师资格。
  5.认真解决教师队伍缺口补充问题。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中小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广开选拔、引进教师的渠道,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专任教师,特别是农村专任教师不足问题,逐步改善教师队伍年龄、学科结构。教育部门要在人事部门指导下,用好“三支一扶”政策,建立新教师补充机制,每年补充一定数量的中小学教师。从今年起,在农村学校实施“校校一名本科生”工程。学校新聘和解聘教职工,必须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建立科学有序的教师、校长交流和流动机制
  6.建立中小学教师服务期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人〔2006〕2号),继续加强农村支教工作。建立城区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服务期制度,凡城区中小学2000年以后新聘任的教师,应到农村中小学任教2年以上;每年各地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城区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现有城区40周岁以下和新聘任的教师必须要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才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鼓励城区教师在编制、工资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建立“校对校”、“师对师”的城镇对口支援农村教育和教研帮扶制度,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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