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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滨政发〔2007〕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队伍素质有了较大提高,队伍结构进一步改善,教师积极性得到较好的发挥。但是,教师队伍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不完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完全履行管理教师的职能;教师补充渠道不畅通,特别是农村教师长期得不到补充,造成学科结构和年龄结构不合理;存在无序流动,骨干教师仍然时有流失;教师待遇有待进一步提高等。为了尽快形成教师队伍交流有序、补充及时、管理科学的长效机制,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1.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教师队伍纳入“人才滨州”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落实对教育工作应当履行的职责。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加强领导、指导和监督。按照国家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综合管理和规划建设,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在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招聘录用教师;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聘任、培训、考核、交流;指导乡(镇、办)学校做好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统一部署和教育发展情况,适时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人事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教师需求计划,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教师补充计划的综合核定。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2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教师岗位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小学岗位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将本辖区内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年度预算,统一标准,逐步提高,按月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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