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07〕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12日第7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滨州市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帮助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切实解决好城乡零就业家庭劳动者就业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要把就业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负起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的责任,强化督导、加强协调、完善措施、抓好落实。将净增城乡劳动者就业岗位、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资金投入和扶持城乡劳动者就业等指标纳入政府工作考核范围,建立全市推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及考核体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规范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推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劳动者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重点帮助城乡零就业家庭劳动者尽快实现就业。对全市城乡零就业家庭劳动者发放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滨州市城乡零就业家庭劳动者优惠证》(持《再就业优惠证》者除外),凭证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四条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要按照《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的规定到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第五条 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城乡劳动者就业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数据库和用工需求数据库,实行微机化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