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07〕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9日第7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滨州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保持其良好的使用状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警报信号的传递、鸣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警报信号发放等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设施的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防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防空主管部门做好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实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第六条 防空警报设施属于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保护义务。
第二章 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空警报设施建设,逐步建立现代化防空警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