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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7]41号文件精神做好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7]41号文件精神做好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滨政发〔2007〕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意义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关系到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市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了杂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为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城市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及绿色通道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助学奖学金,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但是,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对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这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奖学金制度。
  1.奖学金。中央和省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为每生每年6000元。所需资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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