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点项目建设扶持政策。已批准立项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等物流节点项目要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重要设施建设计划和综合交通设施建设规划。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市及县(区)政府获取的物流项目土地纯收益按法定比例用于物流节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按发展规划要求建设的仓储设施,其报建费按规定减半收取。建立物流节点土地滚动储备制度,确保物流节点项目用地的及时供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现代物流项目,国土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享受物流引导资金扶持政策,享受其它重大项目建设相应的优惠政策。
(四)物流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对新建现代物流企业,免收城市建设规费。鼓励市内物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现代化物流。对物流企业引入的市外资金享受市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支持鼓励资产质量好、经营管理好、具有成长潜力的物流企业上市,条件成熟的列入年度上市计划。
(五)工商登记审批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物流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决定规定以外,其它前置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取消国内铁路货运代理、水路货运代理、联运代理和国际货运代理的经营资格审批。从事国际空运、海运和陆运代理业务的,登记时注册资本按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危险品等特种货物运输代理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物流运输车辆管理政策。鼓励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城市配送业务,对城市物流车辆实行差别管理。在滨州市区重点发展轻、微型厢式货车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流的科学组织,根据当地的交通状况和物流业务发展情况,研究制定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停靠的具体措施,提供在市区通行、停靠的便利。
(七)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物流企业在本省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领导下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分别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薄,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可由总部统一缴纳。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部(总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通知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执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精神,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参与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