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江西省电信公司和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4]518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73号)精神,现将中国电信集团江西省电信公司和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江西省电信公司及其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1),在2004年度,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2),在2004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实行就地预缴、合并纳税的办法, 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考虑到江西电信有限公司财务核算的特殊性,各分公司分季度暂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0%比例就地预交,年终由省公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60%比例统一计算减除分公司就地预交额在南昌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合并纳税的规定,按时向所在地监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接受监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各监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认真受理和审核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检查和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