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机关提供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第三十五条 国税机关实施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依法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按照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上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国税机关实施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国税机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的日常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审批制度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改正: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在实施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四)不以适当方式在办公场所公开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审批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
(六)对申请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七)其他应当改正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审批制度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一)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者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审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予以审批的;
(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审批或者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在审批过程中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五)在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规定的国税机关实施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