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国税机关在实施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向上级国税机关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章 审批机关

  第八条 本规程所称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是指法律、法规或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具有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权的国税机关。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批,不按照规定审批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确定所属办税服务厅的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并本着方便高效的原则由综合服务窗口或者税源管理部门送达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决定。
  审批事项如涉及本级国税机关的不同部门,国税机关应当进行内部流转,不得要求申请人往返于各个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实施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办理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依法需要取得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国税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审批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国税机关办公服务厅提出申请的除外。
  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有条件的国税机关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在本机关的网站上公布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申请。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税服务厅等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国税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国税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