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4]297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强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现将《江西省国税系统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
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江西省国税系统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国税系统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提高税务管理质量和效率,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批准予其从事非税务行政许可的特定涉税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
省局在规定管理权限内作出补充规定,省以下各级国税机关不得设立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违反规定增设实施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的条件或者程序。
第四条 实施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人对国税机关实施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国税机关违法或不当实施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监督制度,加强对所属机构和下级国税机关实施审批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