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权限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128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制度,提高退税效率,经研究决定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国税局,其所属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属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退税审批,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退库手续。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备案管理
(一)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办理退税登记备案。
(二)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登记备案。
(三)2005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到各设区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四)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二、申报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05年1月1日起应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未经认证的不予办理退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应填报相关资料,并按以下顺序装订:《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保证书》(见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见附件2);付款凭证;采购合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
三、退税清算
(一)每年3月31日前,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退税清算规定,对全省上年度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组织年度清算。
(二)对企业未在3月31日前申报上年度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按照有关规定国税机关不再受理其退税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