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日常稽核、评估管理,严把税负关
(一)继续做好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通过“票表稽核”,以审核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信息比对不符的企业,应及时查明原因,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二)运用《江西省国税局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按期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重点评估分析企业税收负担率、应税销售额变动率及应纳税额变动情况,比对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的各类指标,对税负明显偏低、销售异常的及时转入约谈或核查。
(三)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要素的数据及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企业实际生产能力,以确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及纳税能力。
(四)经纳税评估发现涉嫌偷骗税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六、强化出口货物退税管理,严把供货审核关
(一)加大退税审核力度。各级征税部门和退税部门要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和《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出口货物退税管理。要认真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重点审核表中与“免、抵、退”税有关项目的填报是否正确。并对出口企业申报进项和自产货物真实性等进行确认,定期审核出口企业账务与企业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是否一致,特别是对“不得抵扣税额”、“已退税额”、“免抵退税抵减额”认真核实。
(二)实行出口货物源泉监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精神,鉴于税收管理方式的改变,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大出口货物监管力度,推行出口验货制度,确保每笔交易行为发生的真实性,监控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纳税人出口供货必须有供货合同,合同内容应齐全、规范,其供货数量必须与企业实际生产能力相符,货物发出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验货并签字后才能开具发票。对出口供货企业,要分析其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能力和产品结构,并对耗用主要原材料、商品和原材料来源渠道是否正确,出口货物是否属于自产产品或视同自产产品的货物,费用支付是否配比以及出口货物的流向及时了解掌握。
(三)加大打击出口骗税力度。当前,出口骗税主体从外贸企业逐步转向生产企业,在环节上转向生产环节和原材料的购进、抵扣环节,偷税与虚开增值税发票、出口骗税不法行为更加紧密结合,“四自三不见”仍是骗税主要形式。因此,各地国税局务必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击利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发票虚增进项;取得虚假报关单,以少多报,空箱过关;隐瞒内销,虚增进项;通过委托加工产品形式,向外地出口供货等骗税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