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具有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企业,其收购发票实行限量、限次、限额发售和验旧供新,建立详细的领、用、存台账,做到账实相符。
三、强化企业生产销售情况监管,严把销项审核关
(一)实行税收管理员审签制度。税收管理员必须认真宣传、正确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扎实开展纳税服务。全面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生产、销售、资金、税收等变化情况,督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税收管理员应对企业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事前审查审核。
(二)实时监控自产经营情况。以库存货物、资金往来账为切入点,根据企业生产加工范围、生产能力、员工数量、工资支出、物耗比例和货物出库、发票开具情况等指标按月对自产货物产量、产值进行测算分析,推算企业月最高生产能力和运转负荷,做到以能定产、以产控销、以销计税,对企业销售收入变化较大的及时分析是否与其生产能力相符。定期实地盘点企业库存货物数量,防止以物易物、以货抵债等隐瞒销售收入行为和资金体外循环。
(三)建立委托加工业务跟踪管理。设立对外委托加工业务税收管理台账,根据企业提供的委托加工合同、原材料出库证明和运输凭单,详细反映其委托对象、金额和交割情况,供货合同必须报税务机关备查。强化外委业务过程管理,企业必须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凭据,货物收回时企业必须报知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加工货物收回的运输凭单。
四、加强进项凭证核查,严把进项抵扣关
(一)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进项抵扣凭证的审核、分析,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分析其进项真实性和逻辑性。对在审查核实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抵扣税款的,依法追缴其已抵扣税款,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要审核是否为其生产产品组成部分,对购进的不属于组成产品所需原材料进项发票,通过约谈,调查其业务合理性。对企业取得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一次性购进货物数额较大的,通过实地调查或协查函调,核实其业务真实性。
(三)加强购进货物抵扣凭证和货物运输发票之间的逻辑比对,通过购进货物抵扣凭证和货物运输发票的对应关系,分析其货物购进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
(四)对企业取得农业初级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需抵扣税款的,实行票到入库、付款抵扣制度(付款额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没有付款凭证的,其进项税款不得抵扣。对企业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和货物运输发票抵扣税款的,实行“先稽核比对、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对未通过总局稽核比对或比对不符的海关完税凭证和货物运输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