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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生产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生产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142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期,全省有多户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收购凭证等扣税凭证,大肆偷骗国家税款,严重扰乱了正常税收秩序。为进一步严格税收征管,现就加强生产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税务登记管理,严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关
  (一)在对新办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对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证明、银行账号证明、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合法性进行审核。对其经营场所、货物仓库必须实地察访,确认无误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在新办企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严格认定条件和标准,要求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必须全面、准确,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证件、资料与其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证件、资料进行核验;同时必须实地详细了解其生产厂房、机器设备数量、生产人员等生产规模、能力以及财务核算形式、财会人员配备情况,要求企业依法设置账簿,财务核算地必须在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已开业小规模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应按销售额依照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跟踪管理。对企业税务登记变更、一般纳税人资格变更、注销和年检等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进行调查、审核和分析,并形成调查报告或审核意见,严禁在不掌握真实情况下即签字审批。
  二、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管理,严把发票供应关
  (一)在为企业办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的供应上,坚持从严控管和限量发放原则,做到既加强税收管理,又符合企业用票实际需要,严格发票供应审批程序。
  (二)各级国税机关在审批企业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时,必须实地核查。对新办企业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个别企业若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的,经实地核查后按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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