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纳税评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规定,达到立案标准的: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2.不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个人在5000元、企业在20000元以上的;
  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对本通知第二条明确的增值税重点评估对象,税源管理部门按月评估后,疑点问题不能排除且纳税人又无合理解释的,应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三)外地国税机关来人来函确认辖区企业存在或涉嫌虚开、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税等情况的。
  对纳税评估案源移送及反馈,通过纳税评估软件实现电子流转,移送及反馈的具体时间和流程明确如下:
  (一)税源管理科(含农村分局)每月20日前将需移送稽查部门的评估案源移交征管股;征管股在2个工作日完成对移交的案源清分、审核后移送稽查部门。
  (二)稽查部门在1个月内完成对移送案源的稽查。情况特殊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
  (三)对已查结的案件,稽查部门应于结案后2个工作日内将稽查结论移交征管股;征管股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稽查结论的清分、审核后反馈给相关税源管理科。
  四、夯实纳税评估工作基础
  (一)加强对纳税评估数据、资料的管理。要严把信息采集关,建立考核制度,确保纳税评估数据准确、及时;要加强评估资料保管,电子数据应按数据管理要求按时备份,凡进入约谈举证环节的纳税人,必须将其纳税评估有关纸质资料分户存放在资料盒(袋),年终随同其它征管资料归档;要规范评估文书使用,严格按照省局规程的要求,正确使用纳税评估文书,评估信息实行电子流转。
  (二)调整纳税评估期限。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申报期结束之后进行,评估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一般不进行跨年评估。除本通知第二条所列增值税重点评估对象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评估,查帐征收的增值税纳税人按季评估,所得税纳税人按年评估;设区市国税机关每年应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对2-3个行业纳税人的评估活动。
  (三)规范纳税评估处理。纳税评估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应及时按评估结论督促纳税人补缴税款、调整账务,并在相关文书中补录评估处理情况,注明补缴税款、滞纳金的金额。经过纳税评估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在综合征管软件中按补申报处理,有上期留抵的可以冲抵留抵税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