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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纳税评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纳税评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173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税源管理,我省国税系统于4月1日起全面推广应用了《江西省国税局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称“纳税评估软件”)。近三个月来,纳税评估软件运行总体良好,纳税评估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巩固成果,进一步做好纳税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纳税评估工作的认识
  纳税评估是新时期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控管的重要手段。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纳税评估的重要意义,一把手要高度重视纳税评估工作,要经常过问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把纳税评估作为征管能力工程常抓不懈。各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要深入研究本地区纳税评估工作规律,努力深化、拓展软件应用,提升软件应用效果;要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协调机制和配套管理制度,通过开展培训、组织经验交流、进行典型案例分析评比等形式不断提高评估水平。基层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要把纳税评估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用好评估软件,同时注重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主观能动性,人机结合,创造性地做好纳税评估工作。
  二、突出纳税评估重点
  针对当前纳税评估软件自动筛选面过宽、疑点指标过泛的问题,各设区市国税局要认真研究本地区纳税评估指标峰值,以设区市为单位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为进一步提高效率,预防重大税案发生,纳税评估应突出重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要按月实行增值税重点评估:
  (一)当月发生零税负、负税负申报,以及税负率低于省局发布的税负预警下限的纳税人;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较大而进项金额为零或很小的纳税人;
  (三)“四小票”抵扣金额较大的纳税人;
  (四)各类民政、福利企业;
  (五)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
  (六)国税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纳税人。
  三、建立纳税评估案源移送反馈机制
  市、县国税机关要根据省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办法,加强税源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建立纳税评估案源移送反馈机制。
  税源管理部门纳税评估个案具备下列情形的,应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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