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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统一发票期初存量与本期领购量合计与本期使用量与期末存量合计不相等。
  (3)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比例变化较大。
  (4)《发票价格异常清单》中反映的经销企业机动车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且数量较大。
  (5)开具了统一发票但未申报缴纳税款。
  5.机动车辆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在对机动车辆经销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或税务稽查时,若发现上游供车企业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知上游供车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三、车辆购置税的管理
  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是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控制环节,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在做好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的同时,还要为前后环节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和传递工作。
  (一)各市、县(区)国税局应主动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建立车辆购置税缴纳信息和车辆登记注册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利用建立的国税与公安车管部门的信息交换通道,获取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编制《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表》(见附件6),并将从公安车管部门获取的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清分给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供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查询已登记注册但未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机动车辆信息,并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实施查处。
  (二)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应对纳税人申报的统一发票上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剔除增值税,以下简称购车价格)与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比对。若发现购车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除按照规定征收车辆购置税外,还应将申报资料传递给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部门,由档案管理人员将发票价格异常信息采集生成《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电子信息。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应按月采集生成《车购税代码清单》,作为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对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报送的车辆识别代码进行比对的信息来源。
  (四)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采集生成《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见附件7),以备用于信息交换。
  四、信息传递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下列规定,传递、清分上月采集的《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和《车购税代码清单》电子信息。
  (一)在每月5日前,各县(区)国税局向设区市国税局传递;
  (二)每月7日前各设区市国税局向省局传递,以便省局每月10日前向总局传递异地的《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和《车购税代码清单》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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