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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对车辆使用者开具的统一发票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的主要凭证,各级国税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统一发票的管理,利用发票注明的相关信息和生产企业出厂价格、经销企业销售价格、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最低计税价格)等信息,监控纳税人的销售额,加强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管理,同时防止纳税人利用隐瞒销售额等手段侵蚀车辆购置税税基。
  车辆识别代码(简称VIN码),是机动车辆身份识别的唯一标识,它包含了机动车辆的生产厂家、生产年份、车型和顺序号等信息。生产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利用生产企业报送的申报当期销售所有机动车辆的《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代码清单》)与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按月采集生成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代码清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车购税代码清单》)进行比对,监控生产企业机动车辆的销售数量,防止纳税人通过化整为零、销售不入账等手段隐瞒销售数量,偷逃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税收管理
  1.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报送申报当期直接销售给车辆使用者机动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见附件3,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清单》)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见附件4),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
  (2)报送申报当期销售所有机动车辆的《代码清单》。
  2.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增值税“一窗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实现增值税管理的票表比对。
  (2)对《统一发票清单》中发票份数、价费合计金额与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进行人工比对。
  (3)审核企业统一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4)比对、审核结果有问题的,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由于误填、误报等原因产生的问题,退回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要求其重新申报或调整申报;其他原因产生的问题,转税源管理部门审核。
  3.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定期将生产企业报送的《代码清单》中的车辆识别代码与下载的由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采集的《车购税代码清单》中的车辆识别代码进行比对。
  (2)依据生产企业机动车辆的实际出厂价格和报送的《代码清单》中的机动车销售数量,计算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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