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5〕237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称: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