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税收服务直通车”的工作要求
省、设区市国税局设立“税收服务直通车”协调小组,由局领导、办公室、流转税处(科)、所得税处(科)、征管处(科)、外税处(科)、进出口处(分局)、法规处(科)、计统处(科)、稽查局等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流转税管理处(科)。
协调小组负责对纳入 “税收服务直通车”的企业急需办理的涉税事项、重大复杂的税收问题等进行协调、处理,在办理时简化程序,专人负责,跟踪办理,实行特事特办,帮助企业及时解决问题。
五、“税收服务直通车”的工作方式
(一)直接受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直接受理需省、设区市国税局协调处理的税收事项以及企业反映的紧急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协调督促。协调小组办公室对企业反映的、属于基层主管国税机关职责权限内应当解决而未能解决的税务事项,负责督促、协调处理。
(三)定期走访。省、设区市国税局领导和协调小组人员每年定期到企业走访一次,征求企业的意见,了解企业的需求,帮助解决税收方面的问题。
(四)现场办公。省、设区市国税局领导和协调小组人员对企业需要国税机关解决的紧急税务事项和重要问题实行现场办公,急企业之所急,帮企业之所需,及时解决问题。
(五)税企座谈。省、设区市国税局领导每年邀请企业负责人座谈一次,讨论税收与企业的发展。
(六)政策快递。省、设区市国税局负责将新的税收政策与管理动态信息及时传递给企业,每年组织一次政策的业务培训。
六、办理程序与时限
(一)政府等部门交办的税收事项或企业直接向协调小组办公室反映的税收方面紧急重要情况和问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报告分管局领导,并协调有关处室在10日内处理和答复。
(二)属于主管国税机关职责权限的,由企业报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对主管国税机关故意不办理或解决不了的,企业可直接向省、设区市国税局协调小组办公室反映,由办公室转有关处室(科)在5日内负责督促、协调处理。
(三)协调小组办公室对省、设区市局领导就“税收服务直通车”方面的问题到企业走访、调研及时作出安排。
(四)对企业需要国税机关解决的紧急税务事项和重要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实行现场办公。
(五)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前经济与税收的热点问题,提出税企论坛的议题和安排,报局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