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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终止保护有关中药保护品种的通告(第7、8号)》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终止保护有关中药保护品种的通告(第7、8号)》的通知
(粤食药监注〔2004〕42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东方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光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星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终止保护有关中药保护品种的通告(第7、8号)》(国食药监注〔2004〕68、69号,下称“通告”)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告中所列的品种,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按非保护品种管理,有关企业在组织生产和各市局监督检查时按非保护品种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市局接文请通知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有符合通告中第二条情况的,可按国家局相关规定申请恢复药品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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