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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办法(200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征地拆迁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天津市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办法
(津国土房拆〔2007〕36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拆迁资料的管理,记录城市房屋变迁过程的历史,保存和利用有价值的资料,为城市建设和拆迁工作服务,根据《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均应遵照本办法建立房屋拆迁档案。

  第三条 房屋拆迁档案是指在房屋拆迁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以及相配套的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和重要依据(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四条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全市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拆迁办)负责本区、县范围内房屋拆迁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拆迁办和取得市国土房管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根据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内容和业务范围,分别建立房屋拆迁项目管理档案和房屋拆迁项目档案,做好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 区、县拆迁办和房屋拆迁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管理房屋拆迁档案,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确保房屋拆迁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第七条 市拆迁办对各区、县房屋拆迁项目档案的建立、管理应当纳入拆迁办和房屋拆迁单位的目标考核,定期对全市房屋拆迁档案工作进行达标评审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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