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
(深食药监通〔2004〕1号)
各药品生产、经营、零售企业及使用单位:
根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83号)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粤食药监安〔2004〕46号)的精神,为确保人民群众安全用药,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药品生产、经营、零售企业及医疗机构按照上述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和使用权限,立即从药品或原料药的购进、销售和使用登记等主要环节,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并将自查结果于7月10日前书面报告我局。
二、未获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许可的药品零售企业,一律不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具备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
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第
三条第三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