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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审核程序(200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征地拆迁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天津市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审核程序
(津国土房拆〔2007〕371号)


  为加强对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的管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活动,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报刊上以公告的方式告知被拆迁人。公告期满60天被拆迁人仍然没有出现,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拆迁办)提出申请,填写《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登报公告原文;

  (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分户评估报告;

  (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提存证明。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齐全的,区、县拆迁办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章;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告知单”,并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章。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必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留存,并在复印件的空白处加盖已核对专用章。

  三、审查

  区、县拆迁办受理申请后,需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请书中的内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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