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委托事项的通知
(粤食药监法〔2004〕114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法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实施好
行政许可法,现将清理许可委托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照省局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方式,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局实施初审等审批行为,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7月1日起,省局所有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一律取消。对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省局正在修改。
二、各市局不得以市局名义自行受理或办理由省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并告知申请人直接向省局提交申请。同时做好有关解释说明工作。
三、结合工作实际,省局将统一组织本系统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有关的行政许可行为。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省局取消委托行政审批事项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二日
附件:
省局取消委托行政审批事项
1.《药品生产许可证》委托事项
(1)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立项
(2)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验收
(3)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立项
(4)《药品生产许可证》年检
2.医药行业申请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
4.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
5.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初审
6.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初审
7.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法定代表、负责人、生产范围出具意见
8.购用特殊药品初审
(1)戒毒机构购买麻醉性戒毒药品
(2)购用麻黄素初审
(3)购用咖啡因初审
9.《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委托事项
(1)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