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9日)废止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7月26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9月27日批准。现将修改后的《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予以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0月10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7年7月26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之后,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二、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重大事项由常委会决定,日常工作由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重大事项由常委会决定,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