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药品经营单位: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字[2004]18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我市实际一并认真执行。
一是加大宣传。牢固树立“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品牌经营”的观念,向顾客耐心解释处方药销售管理的有关政策,引导顾客到医院诊治和开方。
二是依法经营。销售处方药的企业必须配备两名以上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并严格执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加强索方,对单轨制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对双轨制处方药也应向顾客索取医师处方,不能出具的要经药师充分咨询,问明既往用药情况,并做好记录后方可销售。
三是及时报告。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在实践中好的作法经验,请及时告我局。
我局将结合GSP认证和换证工作,对来源不合规定、虚假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未凭处方销售单轨制处方药的情况,将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对未按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的,将依照《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核减其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