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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广东省药品GMP跟踪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广东省药品GMP跟踪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食药监法〔2004〕111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药品GMP跟踪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尽快转发至各药品生产企业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药品GMP跟踪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已取得《药品GMP证书》药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广东省已取得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开展跟踪检查工作的计划、实施及检查结果的审查等过程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简称省局)负责药品GMP跟踪检查的组织实施、结果的审查处理及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广东省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的跟踪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在每年2月底前,省局应制定出当年的跟踪检查计划,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 跟踪检查应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条款进行。

  第七条 省局应根据企业的情况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应明确现场检查涉及的剂型(品种)、检查时间、检查组的组成、分工、重点检查项目等内容。现场检查时间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1至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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