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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犬类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一条 禁止冒用、涂改、转送、伪造和买卖《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犬类养殖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兽医卫生合格证》和购犬证明以及犬牌、免疫牌。
  第二十二条 饲养、繁殖、销售犬类时有关管理证件、预防接种等费用的.具体标准分别由市公安、多管部门提出,市物价部门审批。
  养犬需要保险的应当给予办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力、法有关条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的,没收犬只,对饲养者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销售者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养殖者没收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犬类养殖者在经营期间擅自变更养殖场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犬类养殖许可证》。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对饲养者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兽医卫生合格证》,并提请公安部门吊销《养犬许可证》、《犬类养殖许可证》或《犬类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导致他人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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