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土地出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郑政文〔2003〕39号 二○○三年三月五日)
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
你院《关于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土地出让的请示》(郑金院字[2003]第7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出让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要按照国土、规划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鉴于你院已按照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进行了改制,同意你院本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享受《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01]5号)中规定的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优惠政策。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全部返还给你院,用于你院易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