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爱婴医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爱婴医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卫妇发〔1997〕19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保健单位、驻深医疗机构:
  我市从一九九三年起开展创建爱婴医院活动以来,至今已有35间医疗保健机构通过国家级爱婴医院评审,荣获了“爱婴医院”光荣称号,为我市创建爱婴医院及促进母乳喂养工作积累许多宝贵的经验。爱婴医院的创立,提高了母乳喂养率,改善了儿童营养,有效地降低了某些新生儿疾病的发生率,促进了母亲产后恢复,充分体现了“儿童优先,母亲安全”的宗旨。爱婴医院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服务形象,深受母亲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欢迎,为我市实现提前两年(1998年)4个月纯母乳喂养率达80%的目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了巩固、加强和发展爱婴医院工作,促进爱婴行动在全市不断发展,并将其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结合我市几年来创建爱婴医院的实践经验,特制订《深圳市爱婴医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深圳市爱婴医院管理办法

深圳市卫生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

   附:
深圳市爱婴医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WHO/UNICEF制定的《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加强对爱婴医院的管理,规范爱婴区服务,促进爱婴行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驻深医疗保健机构创建的爱婴医院。
  第三条 爱婴医院以“儿童优先,母亲安全”为宗旨,保障母亲与婴儿健康。
  第四条 各医疗保健机构要不断投资以改善产科、儿科和爱婴区的医疗护理条件,适当提高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已经创建成爱婴医院的单位,应将创建爱婴医院领导小组改建为爱婴行动领导小组。正、副组长由院长和主管院领导兼任。组员由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护理部、医务科、总务科等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