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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宜林“四荒”治理开发加快我市造林绿化步伐的通知


  3.规范“四荒”治理开发合同。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应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合同应写清四至界限、起止年限、治理标准、违约责任等,经司法部门公证后,双方都应认真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因负责人的变动而随意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采取拍卖方式的,要标定拍卖底价,实行公开竞价。

  三、落实政策,加快宜林“四荒”治理开发步伐

  1.建立宜林“四荒”资源治理开发机制。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取得“四荒”资源使用权,使用权期限一般为30至70年。在“四荒”治理开发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于以承包 、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开发的“四荒”,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以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可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和参股联营的权利。转让、抵押、参股联营须经出让方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在征用已治理开发的“四荒”土地时,应对其治理开发成果评估作价,给予合理补偿。

  2.实行按流域、按坡向集中连片治理,坚持生态优先,林业用地面积比例必须占总开发面积的80%以上。严禁在25度以上的流域地段内毁林开荒;不准治理开发者在“四荒”地内从事挖煤、采矿、炼焦、取石等非农作业;对荒山要限期完成造林绿化,疏林地限期搞好补植,并加强对幼、残林的抚育管护。

  3.对“四荒”治理开发者,有关部门要优先提供优质技术服务,乡(镇)、村应在水、电、路等方面给予照顾。金融部门要设立扶持山区综合开发的专项贷款。对于“四荒”治理开发者在经营期内营造的防护林,生态效益显著的,县(市)区、乡(镇)、村要定期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性投入;纳入国家退耕还林、防沙治沙等重点工程区的地方,还可享受有关补偿政策;纳入郑州市生态工程的,给予造林管护扶持。

  4.对于已经发了林权证且承包治理效果较好的,合同到期后,原则上仍由原承包户继续承包治理。原以承包形式治理开发“四荒”者,自愿要求变承包为购买的,可按原立地条件定价,优先由原承包人购买,并对原治理成果作价补偿。

  5.“四荒”治理开发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负有保护自然资源和国家公用设施的义务。开发者在取得“四荒”使用权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开发内容享有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开发形成的财产归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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